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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甘肅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 時間: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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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fā)〔2010〕10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現(xiàn)將重新修訂的《甘肅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工作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工作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議案)、意見、批評(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規(guī)范化,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建議,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在執(zhí)行代表職務時,按規(guī)定程序對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
本規(guī)定所稱的提案,是指各級政協(xié)委員和參加政協(xié)的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別以及政協(xié)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提案者”)按規(guī)定程序對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辦理建議、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的法定職責。
  第四條 辦理建議、提案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遵循依法辦理、實事求是、分類督辦、務求實效的原則,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努力讓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滿意,讓人民群眾受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要把辦理建議、提案作為貫徹執(zhí)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工作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網(wǎng)絡,完善工作制度,抓好督辦落實,確保按時辦結答復。

第二章 辦理范圍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辦理的建議、提案包括:
  (一)同級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和閉會期間的各項履職中,對政府工作提出的經人代會秘書處或同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政府辦理的書面或者電子版建議;
  (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各界別以及政協(xié)各專門委員會在政協(xié)會議上或者閉會期間提出的,同級政協(xié)委員在全體會議期間和調研、視察中提出的,經全體會議秘書處或同級政協(xié)專門機構審核轉交政府辦理的書面或者電子版提案;
  (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和政協(xié)常務委員會議對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四)全國和同級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以來信來訪或其他形式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提案;
  (五)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

第三章 辦理原則

  第七條 依法辦理的原則。各承辦單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主動接受監(jiān)督,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開展辦理工作。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
  第八條 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工作要從實際出發(fā),積極采納合理化建議,虛心接受意見和批評,認真研究解決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是應該解決并有條件解決的,必須抓緊解決;因條件限制,在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納入規(guī)劃,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因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他條件限制,目前不能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講清政策,解釋原因,如實答復。
      第九條 分類督辦的原則。各承辦單位要認真分析建議、提案,按照具體內容、緊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進行分類,統(tǒng)籌計劃,突出重點,認真督辦,科學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條 務求實效的原則。辦理建議、提案,要講實情、辦實事、求實效。各承辦單位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解決好事關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的問題,突出解決好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解決好關系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現(xiàn)實問題,多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
  第十一條 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同級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建議、提案,內容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職權范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交有關部門辦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職權范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交下級人民政府辦理;屬于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職權范圍的,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受理時,應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說明情況,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部門反映。

第四章 承辦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提案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
  (二)辦理須由本級人民政府直接承辦的重要建議、提案;
  (三)傳達貫徹上級人民政府有關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政策和規(guī)定,制定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
  (四)負責協(xié)調處理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
  (五)組織所屬部門、單位認真總結辦理工作,加強學習交流,不斷提高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水平;
  (六)開展業(yè)務培訓,提高辦理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政治、業(yè)務素質;
  (七)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建議的辦理情況,向同級政協(xié)常委會通報提案的辦理情況。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應把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各承辦單位應確定1名領導分管辦理工作。分管領導應對辦理工作進行組織部署,對答復意見審核把關。主要領導要經常過問和研究辦理工作,負責辦理重點建議、提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確定1位領導分管辦理工作,同時應確定1位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室)負責人具體負責日常辦理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應根據(jù)各自承辦工作任務的大小,確定辦理工作機構和人員。應自上而下建立承辦工作網(wǎng)絡,加強上下級之間、政府與部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聯(lián)系,加強與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常委會的聯(lián)系。

第六章 辦理程序

  第十六條 交辦。
  (一)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在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xié)全體會議期間,應組織力量,協(xié)助做好建議、提案的收集、整理、分類、登記等工作。
  經大會整理審核后的建議、提案,需各級人民政府辦理的,由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轉交各級人民政府辦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召開“兩會”建議提案交辦會議進行交辦。各承辦單位分管領導、辦理處室負責人應到會承接辦理任務。對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閉會期間給政府提出的建議、提案,經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相關工作機構審核后,交由政府辦公廳(室)負責辦理或轉辦。
  上級交辦的建議、提案,由政府辦公廳(室)分解后,交由各承辦單位辦理。
  (二)建議、提案的辦理根據(jù)需要分為單獨辦理、分別辦理和會同辦理3種方式。凡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提案,如果所提的幾個問題是獨立的,交有關承辦單位就其中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部分內容分別辦理;不是獨立的,則由交辦單位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會同辦理。
  (三)各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提案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內部交辦,明確辦理部門、辦理責任、辦結時限和目標要求。
  
第十七條 承辦。
  (一)各承辦單位應對上級交辦的建議、提案認真清點,逐條登記。如有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在接到建議、提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并提出轉辦意見,經交辦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交辦單位轉交其他承辦單位辦理。
  (二)各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后,應及時研究分解,把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具體承辦單位和工作人員。辦理工作一般應在接到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個別難度較大的,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
  (三)凡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主動與會辦單位協(xié)商辦理,會辦單位應積極配合,在接到建議、提案兩個月內將會辦意見告知主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對上級和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確定的重點建議、提案和現(xiàn)場督辦的建議、提案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牽頭辦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辦出成效。各級政府辦公廳(室)每年可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選取部分建議、提案進行重點督辦或現(xiàn)場督辦。各承辦單位每年也要根據(jù)本單位的工作重點選取部分建議、提案進行重點辦理。
  (五)各承辦單位應積極采取現(xiàn)場辦理、開門辦理、面商辦理等形式,加強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聯(lián)系、交流、溝通,面對面聽取辦理意見和建議,切實解決實際問題,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
  (六)辦理工作應在不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前提下,逐步實現(xiàn)網(wǎng)上交辦、辦理、督辦、反饋以及與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聯(lián)絡、交流、溝通,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條 審核。
  各承辦單位給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書面答復,須由本單位具體承辦的處室(科)負責人審核,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定簽發(fā)。要對照建議、提案原件內容,逐件審核答復意見,著重審核該解決的問題是否解決,答復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格式是否規(guī)范,態(tài)度是否誠懇,文字是否簡明、流暢。
  第十九條 答復。
  承辦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辦理結果直接答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對個別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建議、提案,如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辦理完畢,應先作簡要答復,說明原因,辦理完畢后再正式答復。
  (一)答復應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書寫格式和要求行文(見附件1、2),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答復的主體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承辦單位,不得由其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直接答復。
  (三)涉及幾個承辦單位會同辦理的建議、提案,由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協(xié)商一致后,主辦單位負責答復,并抄送會辦單位;如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幾個問題相對獨立,則由有關承辦單位分別辦理,分別答復。
  (四)辦理結果的類別應在答復件的右上角標明。
  1.人大代表建議: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在本年度內能夠及時解決的,以及所提問題已有規(guī)定,承辦單位已明確解釋并說明了有關情況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從閉會之日起3年內能夠基本解決,承辦單位已制定解決措施或已列入辦理計劃,并明確答復代表辦理時限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因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從閉會之日起3年內難以解決以及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用“C”標明。
  2.政協(xié)提案: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采納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已列入計劃擬解決或采納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用“C”標明。
  (五)對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將辦理結果同時答復每1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對建議的答復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時,應抄送同級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和政府辦公廳(室)各1式2份;對提案的答復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政協(xié)有關辦事機構和政府辦公廳(室)各1式2份。
  (七)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xié)提案,承辦單位應按規(guī)定時間將辦理情況報送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審定后答復人大代表、提案者,建議要同時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提案要同時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
  (八)對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提案者不滿意的答復,承辦單位要重新辦理,二次答復,直到滿意為止。
  第二十條 復查。
  建議、提案辦理結束后,交辦單位要對辦復質量進行復查。主要復查該解決的問題是否落實;解決不了的問題,是否講明原因,說明理由;對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滿意的問題,是否采取措施進行補辦。
  第二十一條 總結。
  各承辦單位在建議、提案辦理結束后,應及時總結,在半個月內向交辦單位報送書面總結材料。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辦理同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工作結束后,應寫出辦理情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向同級政協(xié)常委會通報。
  第二十二條 歸檔。
  各承辦單位應將辦結后的建議、提案底稿及答復意見等有關材料,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以備查閱。

第七章 辦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目標責任制度。辦理建議、提案要實行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對辦理進度、合格率、見面率、落實率、滿意率等制訂嚴格的考核指標,定期進行量化考核,切實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督辦檢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要對承辦單位辦理工作進行催辦、督促、檢查,要通過電話詢問,下發(fā)催辦、督辦通知,上門檢查等形式,及時掌握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情況。政府辦公廳(室)應協(xié)助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對辦理工作的視察和評議。
  第二十五條 工作聯(lián)系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及各承辦單位應加強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聯(lián)系,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邀請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談交流、面商辦理、現(xiàn)場辦理,征求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要加強與同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政協(xié)提案委員會的聯(lián)系,積極溝通協(xié)調,共同處理辦理工作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二十六條 征詢反饋制度。各承辦單位在寄發(fā)建議、提案答復函時,應附送《征詢意見表》(見附件3、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對辦理結果的意見。對不符合辦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見的,承辦單位應同其面商,重新辦理和答復。
  第二十七條 安全保密制度。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辦理,嚴禁失泄密事件的發(fā)生。承辦單位不得將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關信息泄露給無關人員。

第八章 獎  懲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要按年度通報表彰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根據(jù)工作需要適時召開辦理工作總結表彰會議,總結經驗,交流情況,表彰先進。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一)不重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領導和辦理責任不落實的;
  (二)交辦、辦理工作遲緩,影響整體辦理進度,貽誤辦理工作的;
  (三)承辦工作制度不健全,遺失建議、提案的;
  (四)敷衍塞責,草率應付,辦理質量差,多次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見較大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要求,影響整體辦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5日省政府印發(fā)的《甘肅省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工作規(guī)定》(甘政發(fā)〔2002〕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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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瀏覽下一頁4.政協(xié)提案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