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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鞏固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成果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fā)展的通知
  • 時間:20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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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fā)〔2011〕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過2008年和2009年兩年扎實有效的工作,我省完成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工作 (以下簡稱“化債工作”)預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并順利通過了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的考核驗收。為了進一步鞏固化債成果,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fā)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開展回頭看,限期整改存在問題

  從工作小組反饋的總體情況看,我省化債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地方化債政策落實不到位,包括地方的部分配套資金未納入專戶管理、國庫集中支付落實不到位等。二是一些地方化債基礎工作不扎實,包括債務公示資料不全、化債檔案管理不規(guī)范、農村學校財務管理較亂、債權人變動未做說明、部分債務不準確、打包申報和兌付債務等。

  各市州要針對存在的問題,結合各自實際,認真組織開展“回頭看”活動,明確工作部署,制定整改措施,舉一反三,查缺補漏,做好相關化債賬務處理、資料整理和保管、后續(xù)手續(xù)補充等基礎工作,妥善處理相關遺留問題,確保中央化債政策落到實處。對重點考核驗收時發(fā)現具體問題的,縣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化債主體責任,盡快研究落實整改措施,責令相關部門和學校進行限期整改。

  各市州及相關縣市區(qū)及學校整改情況,務必于2011年2月上旬以前報省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備案。

  二、加強制度建設,嚴禁舉借新債

  各市州及縣市區(qū)政府要堅決落實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監(jiān)察廳《關于堅決制止發(fā)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意見》(甘財稅〔2009〕 87號)精神,建立健全保障約束機制,明確舉借責任,嚴格獎懲措施,從根本上消除引發(fā)新債的誘因,制止農村義務教育新債的發(fā)生。

  縣級政府作為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牢固樹立科學發(fā)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處理好教育發(fā)展與財力可能的關系,堅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不得超越自身財力可能借債搞建設、上項目。對涉及農村義務教育的建設項目要統(tǒng)一規(guī)劃,通盤考慮,不留資金缺口,促進農村教育健康、規(guī)范發(fā)展。

  教育部門要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建立健全各類資金管理制度,規(guī)范農村中小學設備采購、經費支出、財務收支等日常管理,從制度上防范義務教育新債的發(fā)生。要嚴格實行教育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學校新上建設項目,必須做到有立項、有預算、有經費落實,報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建設。要嚴格按照上級批復的建設內容和規(guī)模建設,嚴禁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和更改建設內容。嚴禁學校采取墊資、集資、借貸等方式產生新債。

  財政、教育、監(jiān)察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的監(jiān)督體系和制約機制,嚴厲查處繼續(xù)舉借新債搞建設的典型案例。對盲目搞建設、上項目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不按程序且違規(guī)建設的,要嚴肅追究學校校長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在化債工作結束后新發(fā)生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縣市區(qū),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學校財會人員培訓,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各市州及縣市區(qū)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中小學財會隊伍建設,結合本地實際,適當增加編制,確保中小學財會崗位對專業(yè)財會人員的需求。教育部門和農村中小學應選拔政治素質高、業(yè)務能力強、具有會計從業(yè)資格的人員從事教育財務工作,盡快提高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水平。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大對農村中小學財會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力度,制定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分期開展培訓,提高專業(yè)素質。各農村中小學要根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選派財會人員參加專業(yè)知識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建賬、預算、結算、票據管理、報表、審計、財務報告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業(yè)務素質。要嚴格按照《會計法》的相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學校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保證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要切實提高農村中小學財會人員的責任心,正確行使會計監(jiān)督權,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會計事項,應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切實加強閑置校產的管理及有效利用

  各縣市區(qū)政府要結合實際,盡快研究制定加強閑置校產管理及有效利用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盤活教育資源,發(fā)揮閑置校產應有效益,防止國有、集體資產流失。教育、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中小學閑置校產的監(jiān)管工作。對所屬中小學閑置校產(包括校舍、校園、設施、土地、林地等)要登記造冊,全面掌握學校閑置校產的基本情況。對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后形成的閑置校產,應由教育部門統(tǒng)籌,優(yōu)先用于舉辦幼兒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賣、借租或轉讓。確需進行置換和變更的,要在確保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經縣級政府批準,并報上級教育部門備案后,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所得資金必須全部用于本縣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對已經出賣、借租和轉讓并造成中小學國有資產流失、減損的,教育部門要依法追回擅自處理閑置校產所得資金。對侵占學校閑置校產和阻撓學校閑置校產管理、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教育部門應積極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依法提起法律訴訟。

  各農村中小學要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容管理制度,并建立學校資產臺賬,定期組織資產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學校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應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按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報主管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