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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 ||||||||||||||||||||||||||||||||||||||||||||||||||||||||||||||||||||||||||||||||||||||||||||||||||||||||||||||||||||||||||||||||||
第87號 | ||||||||||||||||||||||||||||||||||||||||||||||||||||||||||||||||||||||||||||||||||||||||||||||||||||||||||||||||||||||||||||||||||
《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劉偉平 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適用稅額,按本辦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zhí)行。 第四條 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在農村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用于農業(yè)的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公共交通車船,包括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和城市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是指在縣境內的鎮(zhèn)、鄉(xiāng)、村之間經相關部門核定價位具有公益性和保障性的載客運輸車船;城市公共交通車船是指城市市區(qū)從事載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車船不包括出租車船。 第五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未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車船,可在當年6月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新購置車輛應當在購買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稅款從車輛購置當月起計算,未在規(guī)定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按日加收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代扣的車船稅,應在次月10日前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和滯納金。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加強代收代繳稅款的管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扣繳義務人簽訂代收代繳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地方稅務機關應按實際代收稅款5%的標準支付代收代繳手續(xù)費。 第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xù)時,應當配合稅務機關核查車輛完稅情況,并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車輛納稅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第八條 各級車船登記管理部門、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履行職責,并會同稅務機關建立、健全車船信息統(tǒng)計體系,實現(xiàn)數據共享。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fā)的《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甘政發(fā)〔2007〕82號)同時廢止。 附: 車 船 稅 稅 目 稅 額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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